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在刑事诉讼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
在民事诉讼中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脱胎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属于行政措施,它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相并列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相对利的行为。行政强制若以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强制诉讼。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五十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强制措施与被追诉人基本权利息息相关。考虑到当前的犯罪状况和侦查能力,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揭露和惩罚犯罪,以及完成刑事诉讼的各项任务,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不可或缺,然而强制措施的施行又客观上必然造成了人身自由等权利的或剥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深切认识到“实体真实”与“保障”的兼顾存在着一种彼此消长的两难问题。所以在制定和执行法律中,人们被迫要在这二者之中做出一种价值权衡的选择。依据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利保障的条款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是诉讼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应体现这样的精神。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条 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所采取的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性质是一种程序法上的制裁。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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