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投融资平台其实就是地方性国有投资公司,它以地方信用为基础,通过土地以及其他国有资源、部分财政收入等途径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主要用于城镇基础建设。近年来,中国地方投融资平台快速发展,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本文将就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中主要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做分析。
[关键词 ]投融资平台 存在问题 对策
所谓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多年来,地方及其部门和机构等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
一、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中主要的问题
(一)投融资平台的治理结构不合理
各类投融资平台高管人员一般由指派,经营决策更多地体现导向而非市场导向。融资规模一般根据建设的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确定,而不是根据平台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确定。大多数投融资平台从开始建立就存在现金流短缺的现象,地方一般以非现金资产、划拨使用权等形式注资,投入现金流量较少。为解决现金短缺的问题,投融资平台不得不向银行抵押借款,但一些已抵押的资产无论是银行还是平台自身,一般不具备完全的抵押物处置权利。这使投融资平台难以形成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目前,投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很高,再融资能力受到很大,甚至存在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二)投资决策机制问题
在投资决策机制中,地方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行政决策代替经济决策。作为地方的投融资平台,通常被地方视为执行行政决策的机构,以行政规律代替经济规律处理问题,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经营留下了诸多隐患。二是决策程序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经常要接受和执行经济决策,内部的决策流程常常受到干扰和破坏,久之一些地方投融资平台就不再重视决策程序建设,成为一言堂或走形势,决策失误大大增加。
(三)地方新增债务以投融资平台为主,债务风险急剧扩大
在资金方面,地方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计成本大幅举债。据初步统计,截至 2009年 8月,全国共有 3000家以上的各级投融资平台,其中 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到 2009年中,则迅速上升到 5万亿元以上,目前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负债超过 6万亿元,其中地方债务总余额在 4万亿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来
自于银行贷款。一些地方投融资公司甚至变相非法集资。而这些融资又大部分投向了短期内没有收益或收益很低的基础建设投资,企业的现金流平衡十分脆弱。二是没有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我们知道企业的资本金水平实际决定了融资水平,地方投融资平台通常没有完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另一方面地方又急于从平台中获取资金,地方投融资平台造血和输血机制都不完善,结果不少地方投融资平台成为了一颗债务,对金融系统、地方财政和社会都形成了潜在威胁。三是没有建立起现金流平衡机制,虽然拥有很多资产,但是这些资产经营能力很弱,形成经营现金流很少,融资现金流巨大,自由现金流几乎没有,甚至为负,作为企业实际上无法生存。
(四)考核与薪酬问题
在经营层面,地方投融资平台经营业绩的考核和薪酬成为主要问题。主要表现有三:一是考核主体和内容缺乏。地方投融资平台由谁进行业绩考核通常并无明确主体,加之主要执行的是决策,很多考核企业的业绩指标不适用于地方投融资平台。二是薪酬僵化或薪酬无度。一些地方投融资平台比照的是公务员的薪酬办法或事业单位的薪酬办法,结果人浮于事,企业活力缺乏,另一些企业则薪酬高涨,薪酬水平与业绩水平不符。
二、如何引导和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
面对当前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务实的做法应该是加以引导和规范,不能忽视其潜在风险任其自由发展。要在摸清地方债务规模及其性质的基础上,逐步化解新旧债务,加强监管,并最终从制度上规范地方举债行为。
(一)全面摸底,分清类别
首先,应清晰界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性质,明确哪些债务属于显性债务,哪些则属于隐性债务。其次,要对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其资本金到位情况、贷款余额数量、资产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统计和审计,并分门别类地提出债务偿还途径。
(二)多渠道融资,分散风险
地方投融资平台筹资渠道单一,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这就造成了资金来源单一、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因此应发挥市场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的作用,降低投融资风险:一是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尝试市场化水平高的公司债、股权融资方式、产权交易方式等多渠道募集资金;二是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途径整合投融资平台公司,提高风险的防范能力。
(三)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
针对地方投融资平台中的监管力度不够、透明度不高的现象,一是要加大投融资行为的监管主体建设,包括:上级要对下级的监管,地方、政协要对地方的监管,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管;二是要建立健全地方监管机制,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资金使用情况、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动态跟踪。
(四)适时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有条件举债
既然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有关主体——和银行——都承担着制度风险,地方投融资平台就不宜长期化。从长远来看,允许地方发行更容易监管、更为规范的地方债券,将是地方债务行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条件适当时,要充分借鉴西方发行“市政债”的成功做法,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有条件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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