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单
月 日
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船名 航起运港 次 全称 托 运 地人 址、电话 到达港 全称 收 货 人 地址、电话 到达日期 (承运人章) 收货人 (章)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托运人确定 发 货 货 件包价符 号 数 装 值 号 计费重量 等费金级 率 额 体积重量(长、(吨) 宽、 高) 重量体积(吨) (m3) 项费金目 率 额 运 费 装 船 费 合计 运到期限(或约定) 托运人 (公章) 月 日 特约事项 合计 核 算 员 承运日期 起运港承运人章
〔说明〕
复 核 员 1.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
2.水路货物运单、货票一式6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解缴联)起运港→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货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船舶存查联)起运港→船舶。
第五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
第六份: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3.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
4.货物运单联需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应有区别:解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5.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
6.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7.规格:长 厘米,宽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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