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构成欺诈的主要情形
1、虚假⼴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告法》规定⼴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告信息,⽆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作出意思表⽰的欺诈⾏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
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的不能实现(⽆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不能补办相关⼿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房屋⾯积缩⽔,短⽄少两。
房屋⾯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因此,⾯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考虑到建设⼯程施⼯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商品房因施⼯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程施⼯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的,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劣质地板),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如果使⽤的基本建材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应当判决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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