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住所在: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租赁:工程大小型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搅拌机、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混凝土机械、装载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路拌机、吊车、推土机及各种机械技术咨询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劳务服务、劳务输出、汽车运输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弱电工程、土石方工程、拆房工程、河道疏浚、绿化工程、景观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高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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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出资比称) 额 式 例 赵远红 400 货币 100% 合计 400
出资时间 2038.11.14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聘请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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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请产生。监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稽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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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 股东决定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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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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