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后,除丙方股权,原由甲方直接享有和间接享有的与丙方相关的一切权利概括转让给乙方,包括:
12.1 丙方矿区范围内M18层煤炭的探矿权和开采权,经营权;
12.2 在编号为 号勘查许可证列明的 平方公里范围内经精查的全部 亿吨煤炭的探矿权、开采权、经营权;
12.3 平方公里范围内煤炭伴生资源和其他矿产的探矿权、开采、经营权;
12.4 因该区域内煤炭及矿产资源开发,国家和当地配套下发的其他权益如匹配的贷款指标,税收优惠权等;
12.5 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区域内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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